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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套

强烈抗议新余红海名仕公馆擅自超标准设定地下车位租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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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不闻不问,连回复都看不到,估计这事就这样了。今天是红海的开发商和物业赢了,下回呢,又轮到哪个小区的业主受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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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春江花月一个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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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们买房子有房产证、土地证,最起码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有70年,请问业主的车子停在自己的土地上还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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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优秀会员奖积极进步奖评论大师奖

发表于 2014-12-3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议有鸡巴用,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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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红海业主被欺负惯了,相关部门也不出来协调解决,究竟是谁惯着谁啊?相信今天红海出现的事情,明天会出现在别的小区,只因相关部门不作为,打12345市长热线也是推诿,这个群众路线走的好啊
三个代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科学发展观,政风行风,群众路线,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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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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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2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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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时候的相关部门,总是显得那么神秘,不知道业主该去找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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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优秀会员奖积极进步奖评论大师奖护坛使者

发表于 2015-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不懂法才会让这些奸商为所欲为,大家应该联合起来拿起法律武器跟这些奸商斗争到底!
吃好,喝好,睡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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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名丁 发表于 2015-1-5 2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 ...

厉害,明眼人一眼就看出了红海开发商和其聘请的物业的勾当,我请求物业召集我们业主开个会,一起商量一下也被无情抵制了,一点余地没有,停车收费就得完全听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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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理可以讲~
自律,自信,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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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奸商,无良物业,鉴定完毕
手机维修,二手机回收,手机以旧换新,电脑回收,价低不收 1810790896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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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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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xrf.gov.cn/hdpt/ldxx/201402/t20140210_307859.htm

 2014.02.07问:

  你好!请问人防设施地下车库开发商能买卖吗?

  

  2014.02.10答:

  您好!感谢您对人防事业的关心和关注。防空地下室平时不能买卖,在获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平时使用证的前提下可短期租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十七条明确,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文件规定:“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末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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