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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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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吴文主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中体奥城国际工程后,将工程的室外工程部分违法分包给了自然人吴华平,吴华平雇请吴文主来中体奥城国际工地工作,吴文主工作时受伤,其劳动报酬由吴华平发放。吴华平与吴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吴文主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吴文主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文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吴文主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其承担吴文主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吴华平追偿。吴文主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的评定已经在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时间为6个月。因吴文主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工资收入的证据材料,故本院根据吴文主受伤时的上年度即2013年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93.75元来核算吴文主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吴文主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49.25元(3292.75元×7个月=23049.25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049.25元(3292.75元×7个月=23049.25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976.75元(3292.75元×17个月=55976.75元);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9756.50元(3292.75元×6个月=19756.50元);五、医疗费82.94元;六、护理费3293元(89元×37天=3293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20元×37天=740元),以上额合计金额为127847.69元。关于吴文主诉请要求支付交通费37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吴文主受伤后未到九江地区以外就医,故交通费370元不予支持。关于吴文主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9000元的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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