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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对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九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3)有关的财产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孽息归属等。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应审查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还应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问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夫妻协议财产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
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申办;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消。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协议所涉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使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弊 对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当中只有爱、唯有爱才可得到维系,除此之外,都意味着婚姻的“不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好像一下子把两个人的距离拉远了,夫妻之间似乎只有金钱关系。在财产问题上“较真”,算明细帐,会伤害双方的感情,这如同为婚姻挖掘坟墓,是不吉利的做法。
还有人说,人们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经济地位乃至社会权利、地位的平等。他们都是出于对婚姻的牢固性信心不足,对婚姻的另一方有所怀疑或怕对方拿走自己的东西,才走进公证处的,这本身就意味着其婚姻的先天不足。现在世风日下,人们出于无奈才用外部力量对婚姻关系加以约束,这意味着社会的倒退,真的令人悲哀。
三、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利 有人认为,事实上,仅仅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多的。婚姻或多或少都带有某种功利色彩。正如传统说法中有所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贫*夫妻百事哀”,“夫妻好比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等等,都说明了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契约关系,婚姻中的功利性是客观存在的。既然如此,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也就无可非议,因为它不过是婚姻当事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罢了。
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同时,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选择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过去夫妻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还能通过公证为自己的财产上一道保险。可以说,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表明了人们越来越理智地对待婚姻,这无疑是新时代婚姻观念的一种文明与进步。
笔者认为,一段婚姻要白头偕老,需要夫妻双方忠诚履行义务,互相包容,体谅。婚姻的维系主要取决于双方对爱的需要,取决于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一旦双方这种爱的需要不再存在,若双方都试图摆脱这种约束,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这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显然现在人们已是非常理性地对待婚姻。爱,也许是一刹那的感觉,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突然会有心动的感觉,过后或许不再有。当爱已逝,何必为了金钱连朋友也做不成呢?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是最好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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