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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如何赔偿?请懂法人士积极科普一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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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困难,我司这月开始大裁员。

依据劳动法,公司是不能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但若公司出于无奈,强制解雇这部份女工,该如何赔偿?(目前公司赔偿制度与普通员工一样,按工龄一年赔一月,两年赔两月,半年以上按一年算。)

请懂法人士积极科普一下劳动法相关内容,谢谢!


(本人目前孕六个多月,其实蛮想领钱回家,但不在解雇名单内,求解雇!
以上是代几位哺乳期同事问,希望知法人士积极发言普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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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5楼]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发表于 2012-9-4 17:33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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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选择直接打电话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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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和兔 发表于 2012-9-4 13:43
为什么不选择直接打电话问呢

一来,我这是代别人问;
二来,打电话可能影响他的正常工作;
三,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讨论一下,共同普及一下劳动法。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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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介女子 发表于 2012-9-4 13:47
一来,我这是代别人问;
二来,打电话可能影响他的正常工作;
三,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讨论一下,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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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先锋奖社区建设奖评论大师奖优秀人才奖一级八一勋章护坛使者

发表于 2012-9-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解雇“三期”人员,作如下答复,供大家参考:


   一、原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惩罚性措施:
   [法律依据]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咨询电话:(0790)6450-188;188-0790-7900 李腾桂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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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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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终于现身!等你解答呢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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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介女子 发表于 2012-9-4 17:20
回复 问法有道 的帖子

大师终于现身!等你解答呢

大师不当 互相学习!
法律咨询电话:(0790)6450-188;188-0790-7900 李腾桂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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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法有道 发表于 2012-9-4 1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解雇“三期”人员,作如下答复,供大家参考: ...

谢谢! 不知道能否争取得到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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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债务、合同、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专家,电话:13340001502,李律师
婚姻、债务、合同、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刑事辨护,法律顾问,电话:13340001502(新余电信),李律师,君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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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问题…我支持…
感谢经历,只有经历后才能接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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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滥情的年代说句"亲爱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句"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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