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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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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新闻网6月12日讯 (记者陈玉霞)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4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关于新余市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出台。《通知》明确了市区五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定价形式、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申请程序等。
明确五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五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包括行政事业和公益服务单位小区、车站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露天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警指定的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肇事和违法车停车场等。其中公共停车场、公用事业单位、交警指定的交通事故、违法车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产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经营者负安全保护责任
根据《通知》规定,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违反规定将受查处
据了解,按规定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已向市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附加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此外,《通知》还明确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肇事和违法车辆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标准和付费主体。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但如果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这个时间段停放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类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据了解,以下情况之一可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进入住宅小区或与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以及业主搬家、送货等临时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殡葬车辆,以及挂有合法号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医院对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的自备车辆(凭看病、住院的有关票据);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以及电力、供气、供水、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保险等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进入火车站,汽车站临时停车上下旅客不超过10分钟(含)的车辆和购买车票的车辆(车主应当出示购买的车票);对夜间21时至次日8时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收费时段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超过10分钟(含)以及到临街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联系工作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的车辆;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对进入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不超过10分钟(含))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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