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不大,但说的很复杂 某某律师说法不负责任 “律师问:你车偷了放哪了?是不是放回去了?放回去了还叫偷吗? 损坏公共财务也搭不到调,律师问:你是本厂职工吗?你又不是本厂职工,怎么叫损坏公共财务?” 这位律师的观点不敢苟同:要区别实体和程序上,才能让人解惑。 一、[盗窃罪]从实体上来说: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本案中,车辆的所有人已经对车辆失去控制,虽然后来将车放回去了,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亦如此。甲的行为已经是盗窃既遂。 从程序上来,要看甲的行为是否留下证据,还要看是否有国家机关发现其犯罪行为,即使目前没有发现,并不会影响甲的罪名的成立。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本案中盗窃车辆的行为初看可能会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相像,但是否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是否为公司的人没有任何关系。 三、[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否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