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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事件:我终于知道什么不是“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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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先锋奖积极进步奖

发表于 2008-11-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毛牧青/文

  先看今天报纸刊登的这则消息:

  中新网深圳11月5日电(记者郑小红)今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林嘉祥道歉音频曝光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很好!以上调查公布,终于让我知道什么不是“猥亵”啦!

  根据这五条“原则”,于是我可以把我如下的五种侵害女童的“不当动作”、“举止失当”、“行为不检”的假设,全部排除在“猥亵”行列之外。

  当我与女童暴力接触时,没有触及到她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敏感部位,只是“掐”“搭”她肩膀或脖子等非敏感区。再说法律中相关猥亵手段规定中只有“抠、摸、吻、搂、抱等字眼,没有我这个“掐”、“搭”字眼的规定,大可不必说我就有对女童有猥亵行为;

  当我与女童暴力接触时,尽管与厕所地点有距离,而且此处灯火通明人来人往——我那么有身份的人物可不是在众目睽睽下猥亵的人兽,我卡她脖子只是给我入厕带路,算不上什么猥亵粗野。再说我也没有在阴暗地点作案啊;

  当我与女童暴力接触时,别看我人高马大道貌岸然,可带有醉意出手毕竟“力量有限”,让女童轻易逃脱,再说她脖子上的掐痕也不明显——我那么大的块都能让孱弱的“羊羔”逃脱,证明我根本就没有非分想法嘛!你们为什么非要认定我就是“猥亵”;

  当我与女童暴力接触时,因为现场监控探头没摄录未发现我有猥亵举动,所以即便我有猥亵念头,但“猥亵举动”没有进入摄像镜头你没有真凭实据抓住我的把柄治罪。既然罪过“不能成立”,你当然必须要认定我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了;

  当我与女童暴力接触时,虽然时间极为“短暂”,不幸让到手的“熟鸭子”在嘴边“挣脱”飞走了。我酒后“头重脚轻根基浅”,自然不会像清醒时刻那样手拿把卡一抓一个准。女童毫发无损“挣脱”恰恰证明我的文明举止,你没有任何理由判定我有“猥亵行为”。

  别跟我来忘二麻子鬼吹灯这一套把戏——“猥亵行为”和“猥亵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点法律意识我懂,你们蒙不了我!既然我上述行为构不成“猥亵”只是“行为不当”,“猥亵儿童罪”就更构不成理由了。

  总之,深圳警方新闻发布会对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案件定性为“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已经很明确了我们法律的严肃性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公正性了。由此推断我要是仅仅对女童实施“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女童“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也只能“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的“仅为酒后行为不当”。就算不上“猥亵”,更与“猥亵罪”一竿子卜拉不着!你也奈何不得我。

  因此,当出现威胁的“掐”“搭”动作危及被害人时,大可不必惊慌失措,那只是我这个“叔叔”或“书记”喜欢你逗你玩儿的亲民举动。我想大家可以借鉴我的经验。只要你遵循或参照我上述自我辩解的五条“戒示”,打法律盲点和“潜规则游戏”,你就永远不会撞进“猥亵”或“猥亵罪”的警戒线内的自讨倒霉。

  至于“仅为酒后行为不当”而“猥亵罪不成立”一说,我完全可以举一反三推理认定:那些“酒后”驾车造成的伤亡肇事、“酒后”打架斗殴导致的伤亡案件等等的“酒后行为 ”,当然可以以“不当”“不成立”免于对责任和罪错的追究——因为那都是酒的错!与我们原本的主观善良愿望毫无关系!!至于女童精神受到刺激,经常夜里因惊吓哭闹,心灵受到伤害不能上学等等,都是女童自己精神脆弱所致,与我无关。如果你硬要较真弄出个子鼠丑牛的真相结果来,岂不是故意“破坏稳定和谐社会大局”?

  什么叫“不当动作”、“举止失当”、“行为不检”?这些措辞与“猥亵”或“肇事”、“犯罪”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我也不管那么多了。如何理解,不是我的解释责任,对错全在你们那张嘴上。
               2008年11月6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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