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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或重于泰山,或轻于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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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开封金明区法院审结一起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受益人支付见义勇为者经济补偿金10元。

    此事说来话长,要从24年前说起。

    1996年4月21日下午,开封市民张杰遇到女孩杨某求救:她和同伴牛某遭遇一伙男子骚扰殴打。

    张杰赶过去制止,发现5名男子正对牛某拳打脚踢。张杰上前劝解,杨某、牛某趁机逃离现场。5名男子由此迁怒张杰,将其连砍数刀。

    张杰受伤后,在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近半个月,支付医疗费1195元。







    此后,张杰长期承受身体病痛,左腿浮肿不能久站,脾脏至今仍在疼痛,漫长治疗导致花费不菲。

    从案发到治疗期间,两名获救者自始至终没有露过面,连找到他说一声“谢谢”都没有。

    此案发生后,至今仍未曾破获,故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寻求民事赔偿。

    2019年3月,张杰通过查问案卷得知,获救女孩牛某距自己家不过三公里。





    既然有案卷,说明两名女孩报过案,而张杰也因受伤作过笔录,找到他并非难事,只要问问办案民警即可。

    9月,张杰与牛某在一处公交车站相遇,牛某承认当年确有被救之事,但没有表达一丝感激之情。

    张杰感觉自己这么多年所受的苦不值,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书面写明“谢谢!对不起!”。但法院无法接受这种诉求,只好将诉求改为:判令被告补偿经济损失10元。

    今年5月6日,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

    被告代理人辩称,该行为发生在1996年,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予以驳回。

    宁可诉诸公堂,也不愿向当年救过自己的人说声“谢谢”,你是咋想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顾个人安危阻止对被告的侵害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弘扬。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1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并不相识,并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被告身份并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仍在侦查阶段,并未确定实际的侵权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赔偿金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故此,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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